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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我局治安大队侦办的项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项某某、项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项某某、项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和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九次以0.75元一发的价格,从巢湖市永昌烟花爆竹厂购进18万余元的烟花至宿松县,除2013年12月26日被查获的部分烟花外,其余的烟花以0.9元至0.95元一发的价格销售给孙某盛等九家烟花爆竹经营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项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项某某、项某某分别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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